穿越1.9亿年的“恐龙”来看你——云南大规模抢救性发掘恐龙化石纪实******
光明日报记者 张勇
1月1日,在云南楚雄州禄丰市恐龙山镇一处陡峭荒坡上,一堆恐龙骨骼化石“新鲜出炉”。只见仅3米宽的台地上,大大小小的恐龙化石躺在红色泥土中,犬牙交错挤在一起,其中有一条粗大的股骨和一块椭圆形的腹部肋骨如巨大的蒲扇,清晰可辨。
“这里有大中小3具恐龙的化石,属于早侏罗世的蜥脚型类的恐龙,距今约1.9亿年,用两条腿走路。恐龙化石如此集中,在世界上也并不多见。在元旦来临之际一次发掘出3条恐龙,也是送给恐龙研究人员和恐龙爱好者的一份新年礼物。”发掘团队领队、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尤海鲁告诉记者。
连日蒙蒙细雨,发掘团队在发掘地点搭起一个塑料棚,尤海鲁和4位团队成员刨开潮湿的泥土,小心翼翼地取出一块块大小不一的恐龙化石,打上胶和石膏固定。“在化石暴露后要对化石进行防风化处理,在现场绘制化石素描图,留存第一手研究资料。发掘过程中,我们会将化石进行固定和打包,将化石包运送至禄丰恐龙化石科普展示教育基地仓库内保存,留待今后修复、研究、装架。”尤海鲁边整理化石边介绍。
“这3条恐龙除头骨化石被风化外,其他骨头比较完整。一条恐龙大约7至8米长,一条约5米,一条约4米。从3条恐龙骨头化石挤在一起的形态看,3条恐龙可能是群居,突然死亡的。”发掘团队成员、禄丰市恐龙化石保护研究中心主任王涛说。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尤海鲁在云南禄丰发掘新发现的恐龙化石。光明日报记者 张勇摄/光明图片
每天一起上山发掘的还有王涛的同事董啟兴,以及昆明理工大学古生物专业的两位研究生赵染尘和陈刘润玄。作为发掘团队后援的专家学者众多,有恐龙蛋研究专家王强、古脊椎所技术室冯文清、中国地质博物馆王娅明、北京自然博物馆张茜楠、中国地质科学院任鑫鑫、楚雄州古生物化石研究中心王国付等。
这3条沉睡了1.9亿年的恐龙是如何被发现的?2022年6月17日,昆明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在距禄丰县城30公里的荒山上勘测时,助理工程师赵见波突然发现一片陡坡沙土中露出一块石头,疑似恐龙的腿骨化石,他马上联系王涛来现场查看,王涛很快就确定是恐龙腿骨化石,3条恐龙由此重见天日。
2022年12月28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在禄丰市恐龙谷宣布对近年来楚雄州相继发现的恐龙化石进行抢救性发掘保护,由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负责发掘。此次即将发掘的恐龙化石点共9个,其中禄丰市恐龙山镇1个,武定县万德镇2个,双柏县大庄、大麦地和安龙堡3个乡镇6个。
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陈俊介绍,本次三地恐龙化石抢救性发掘工作,于2022年12月12日获得了自然资源部同意发掘批复。此次发现的恐龙化石多数位于斜坡上,整体埋藏较浅,骨骼形状清晰可辨,因周边土层风化严重,加之雨水冲刷等自然现象,已造成部分化石暴露于地表。实施抢救性发掘,切实保护好这些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迫在眉睫。
楚雄州享有“恐龙王国”“化石之仓”的美誉。这里曾经是恐龙繁衍生息的天堂。从1938年在禄丰县沙湾地区发现我国第一具完整的恐龙骨骼化石到现在,全州已经出土了410多具恐龙个体化石,其中较完好者70余具,并发现了大量的恐龙足印化石,尤其是早侏罗世的恐龙,现在已知有14种,占全国早侏罗世恐龙的64%,也是世界上同期保存最好的两个地点之一(另一地点为南非)。
专家对目前出露的部分恐龙化石进行初步分析,除双柏县大庄镇的恐龙化石属于侏罗纪中晚期外,其余8个点的化石均属于早侏罗世。其中,根据武定县万德镇发现的化石推断,当地恐龙生存时代是侏罗纪最早期,比禄丰盆地以禄丰龙为代表的恐龙动物群还要早。禄丰市待发掘的恐龙化石点位于川街盆地,初步判断新发现恐龙个体较大,将为该地恐龙与禄丰盆地恐龙对比研究提供科学依据,也将进一步推进禄丰恐龙多样性、分布及演化的深入研究。
“还有3天,就可以完成禄丰这3具恐龙化石的发掘,然后我们去武定县金沙江大峡谷发掘两个点的恐龙化石,春节后将转战双柏县,那里6个点的恐龙化石更多,我们将在8月份完成3个县的抢救性发掘工作。”王涛说。
“武定县的发掘点,有可能成为目前我国发现的最早的恐龙骨骼化石地点。”尤海鲁表示,“随着恐龙化石发掘工作的深入,更多更翔实的发现、研究、推演、还原,将勾勒出云南早侏罗世恐龙化石更为全面的存在现状,为研究生命起源和演化提供富有价值的科学依据。”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4日 08版)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